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
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産。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将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确确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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