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對于沒有确權的宅基地,村集體會收回,因為宅基地是村集體的土地,其用途是為了村民有房子居住,對于有宅基地需求的農戶可以重新給予分配宅基地,具體處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有償流轉,雖然宅基地沒有确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屬于原使用人私有财産,宅基地流轉方可以給原使用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2、對于荒廢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對于沒有确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準再翻建、修補房屋,待房屋消亡後由村集體收回。
4、鼓勵超占、多占宅基地的農民家庭有償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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