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适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适用:①駁回自訴。②駁回上訴或抗訴。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停止執行死刑。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制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将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内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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