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先辦理收養手續,收養人如符合條件并提供完整的收養登記材料,就可到棄嬰發生地所在縣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部門申請戶口。
辦理收養,收養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按照《全省公安機關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操作規範(試行)》規定第六條:
“不能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被公民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未滿18周歲的,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戶籍地址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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