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确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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