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能扣押對方的财物。但是當事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的生效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當事人不能自行扣押欠款人的财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産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财産。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财産,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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