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訴訟離婚可以不需要戶口本。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因此,協議離婚時不帶戶口本是不能離婚的,若戶口本丢失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申請補辦戶口本;二是到戶籍部門開具戶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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