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離婚理由成立,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法院無法作出判決,隻能駁回起訴。離婚是有法定情形的,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認定構成離婚條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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