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後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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