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複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再審申請人拒不提交上述證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再審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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