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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