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女方具備單獨撫養孩子的能力,就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具體的判決法官還是依據雙方的撫養能力、教育水平等因素判斷。除此之外法律還有特殊規定,在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這是這是考慮到孩子的哺乳期,除非母方存在有嚴重傳染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此時父方才可以要求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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