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屬于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隻要是能夠直接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都屬于直接證據;凡是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串聯使用的,均為間接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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