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如下規定:
一、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記一等功。
二、獎勵的實施:
對拟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批準機關組織考核,或者委托下一級公安機關的政工部門組織考核,受委托的政工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對拟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集體和個人,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應當逐級在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獲獎的标志和待遇:
1、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
2、集體嘉獎五千元,集體三等功一萬元,集體二等功兩萬元,集體一等功三萬元,集體榮譽稱号五萬元。
3、個人嘉獎兩千元,個人三等功五千元,個人二等功一萬元,個人一等功兩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五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八萬元。
4、獲得記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晉升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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