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申請,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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