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申請強制執行多久會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内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後三十日内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内将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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