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該股東與受讓人應承擔連帶出資義務。
但如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的,則由該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的新股東先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後向原股東追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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