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适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雖然經濟适用房尚未辦理産權證,但隻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适用房即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适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财産;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财産,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财産;
4、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财産,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适用房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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