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遺棄人負有撫養義務且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的人構成遺棄罪,所謂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準。構成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1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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