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别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隐匿财産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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