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是轉化為了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也是要承擔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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