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指使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隻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隻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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