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隻能等取得所有權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