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頂包行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質特性,至于是否滞留現場,不影響其行為的認定。頂包後本人滞留現場實際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隐藏于現場,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具有高度的類似性和重合性,本質上應認定為“逃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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