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包含的五類責任即聲譽罰、财産罰、人生自由罰、資格罰和行為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内容除總則、附則外,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适用、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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