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訴訟期是六個月内,期間沒有法律規定時間。快慢取決于訴訟的複雜性和法官的辦案效率。一般情況下,五個月左右會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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