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可以當做醫療事故罪的證據:
1、門診及住院病曆;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
6、死者屍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緻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緻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緻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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