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管制後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而且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要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此外,法院可以在判處管制的同時,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或者進入特定區域或場所。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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