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拿身份證不可以領結婚證。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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