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用于養殖占地,應該是未利用的空閑地,辦理成産業化用地,然後在建場養殖,辦理相關養殖證件。
如果是撂荒地或林地搞養殖,都要辦理征占手續。對于耕地,法律是不允許在其上搞養殖的。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産經營自主權,隻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将耕地用于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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