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判定的标準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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