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緻殘的程度,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因交通事故緻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受害人意外傷亡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即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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