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産假的工資計算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1、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标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标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産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标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将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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