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合理編制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1.積極挖掘安置潛力,科學合理編制退役士兵安置計劃。
2.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
3.全省安置到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總人數應高于,除面臨改革改制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4.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通過預留崗位、國有企業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數等辦法,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實行優化安置、精準安置。
5.按照《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特别是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凡适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原則上主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6.要盡早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号)關于“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要求,省退役士兵安置計劃在7月底前下達,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應分别于8月、9月底前下達,确保11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2、嚴格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
1.10月,《民政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95号)對量化評分項目和标準作出明确規定。
2.各地要按照《辦法(試行)》要求,依據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保障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和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優先優質安置。
3、堅持陽光安置。
1.按照《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要求,堅持檔案考核與文化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量化評分,排序選崗。
2.堅持推行以公開安置政策、安置計劃、考試考核成績,接受社會監督為主要内容的陽光安置辦法,确保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4、依法落實安置計劃。
1.堅持依法接收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落實傷病殘退役軍人的工作、生活、醫療、住房等各項待遇。
2.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制定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政策,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規定,特别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任務和歧視退役士兵、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4.凡放棄安置待遇的,其檔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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