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适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标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2、《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标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第二十九條規定: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标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為殘疾而拒絕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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