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還未授權的搶注商标,提出商标異議;
商标被人搶注但還沒正式獲得批準,經營者此刻可以通過提出商标異議進行救急,反對該商标成功授權。我國商标法中有過規定,任何商标注冊都必須要經過商标局的受理、初審、實審、公告、異議以及核準注冊幾個階段。公告和商标異議階段均為三個月,經營者可以在這段時間裡提出反對該商标注冊的意見,經營者提供的材料和收集的證據真實、充分、有效,商标局的工作人員經過審查後,就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采取該反對注冊意見。
2、對于已注冊下證的搶注商标,提出商标無效宣告申請;
如果經營者發現較晚,搶注商标已經獲得了證書和商标權,那麼經營者在收集證據以及充分肯定對方是搶注商标的前提下,搶注商标未滿五年時間,就可以向商标局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标無效宣告申請,馳名商标不受這個時間的限制。對評審結果不滿意的一方,經營者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這種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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