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副部長遊鈞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正在制定延遲退休政策,未來會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凝聚社會共識。
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何時制定的呢?1978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發104号文件,這裡邊包含了《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誰知道這兩個《暫行辦法》一下子就暫行了40多年。
其實,兩個《暫行辦法》是立足于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下制定的。可以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人員範圍是,全民所有制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群衆團體的工人、幹部。如果硬卡規定,很多人是不屬于退休範圍的。具體的退休年齡,還是沿用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和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這時候的退休年齡是在建國初,我國人均預期壽命隻有40歲左右的情況下設立的。2019年新生兒的預期壽命已經達到了77.3歲,女性的預期壽命可能已經超過了80歲。
當時的退休費待遇,是跟本人退休前标準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根據退休時的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同,發放标準工資的60%~90%。其實除了标準工資以外,還會有一些其他的生活補貼數額和福利待遇。
退休費的承擔是最關鍵的因素。當時的退休費,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和群衆團體的,是居住地民政部門列預算支付。如果是企業職工的,由企業行政方承擔。這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國有企業倒閉怎麼辦?當然,在1978年來看全民所有制企業倒閉是不可能的。但是從現在的角度講,企業破産倒閉是很正常的。
另外,當時的退休條件是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如果是因為跳槽中斷工齡的,連續工齡應當從重新就業時開始計算。那麼之前工作的工齡就白浪費了。所以,我們現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曆史發展的必然。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并不是像智利等國家一樣采取的是全積累的養老模式,不會出現隔代支付。想想現在七八十歲的老人,當時工資隻有二三十元,能有多少積累?積累的隻能是國家和人民認可的“貢獻”。
我國現在采取國際主要經濟體通行的現收現付的方式,這樣就會出現代際轉移。我國的退休年齡制度,并沒有與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予以匹配,而是沿用的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就定下的方案。再加上我國老齡化趨勢嚴重,這樣就出現了我國養老保險繳費負擔重,大家退休待遇還不高的情況。
像女性50周歲或者55周歲退休,女博士30歲畢業後參加工作,隻能工作25年。而按照預期壽命80歲的情況下,她還能領取25年的養老金。這種情況,明顯會出現積累不足的問題。很多人則是一邊領着養老金,一邊繼續工作的。
國家的延遲退休政策将是以小步慢走、彈性實施、強化激勵的思路,采取統一規定和自願選擇相結合,争取社會更多的支持。相信年紀已經較大的60後、70後受到的影響會很小。有關延遲退休方案,會充分吸取社會意見建議,凝聚社會共識。相信未來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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