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二條,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争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産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确,但能夠确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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