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範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所以販賣管制刀具應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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