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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争議案例中涉及經濟補償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23:56:47

勞動争議案例中涉及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争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有時會被要求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那麼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金呢?針對這個問題,跟大家聊一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勞動争議案例中涉及經濟補償金?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争議案例中涉及經濟補償金(勞動争議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那些事)1

勞動争議案例中涉及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争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有時會被要求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那麼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金呢?針對這個問題,跟大家聊一聊。

關于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條文見下文)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條文見下文)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條文見下文)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支付标準:

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二者最顯著的區别在于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就是補償金, 存在那或許就可以主張賠償金。

大家懂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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