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導緻胎兒死亡的賠償:
第一是醫療費,根據患者所在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同時要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感到不服,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
第二是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而産生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減少等狀況予以一定的補償。其中誤工時間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等。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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