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自由原則有以下幾種限制:
1、強制性締約。
如《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
2、格式合同制度
《合同法》第39條對格式合同條款做了規定。
3、附随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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