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屬于開發商違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要求維修排除妨害或者解除合同退房,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内,出賣人應當承擔修複責任;出賣人拒絕修複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複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複。修複費用及修複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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