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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訴訟請求均被駁回,其表示将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2018年2月2日,因超期不予答辯,在職博士生于先生認為學校的行政行為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起訴母校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一案正式開庭,這宗“博士生狀告母校”案引起大家的關注。
記者留意到,在一審時,于先生的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的支持,随後他提起上訴,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昨日,記者從于先生一方及其代理律師方面獲悉,其正在準備材料,将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新快報訊 記者何生廷報道
論文擱置
因妻子患癌症申請延長學籍
2010年9月,于先生進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詞典學,由其指導教師簽名、培養單位審核同意的培養計劃書注明于先生的學位論文進展時間表為:課程學習2010年9月-2011年6月,開題報告2011年6月,論文初稿2012年6月,論文預答辯2013年1月,論文送審稿2013年3月。
可就在攻讀博士期間,妻子患上了癌症,他暫時将博士論文擱置了,等到2015年,妻子的病情穩定後,他繼續寫博士論文。
因于先生2016年未完成論文答辯,2016年11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向于先生發出了《學籍清理的通知》,告知關于研究生學籍清理情況工作的内容。
在收到通知之後,于先生填寫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即将)超出最長學習年限研究生學籍清理登記表》及《承諾書》,申請延長學籍至2017年6月底,承諾在此期限前完成學位申請的全部工作,若未能在此期限前完成學位申請的全部工作,接受退學處理。該申請次月學校予以批準。
此外,2017年3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發布《關于做好我校2017年夏季研究生學位申請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博士培養單位一律于2017年4月7日前提交博士學位論文匿名送審稿,對未在以上規定日期前通過博士培養單位向校學位辦交論文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學位申請。
2017年4月6日,原告填寫《關于請求延期畢業的報告》,稱不能在4月7日前提交博士學位論文正式答辯稿,已于2017年1月13日開題通過,完成了論文初稿,争取年底之前完成論文答辯工作等。
于先生的導師簽署同意意見,所在博士點填寫請研究生院酌情處理的意見,不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院未作出答複,于先生最後沒有參加2017年夏季博士論文學位答辯。
告上法庭
被學校通知超期不予論文答辯
可過了幾個月後,于先生收到了學校要求他辦理結業手續的通知。2017年9月20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發出《關于開展研究生學籍清理工作的溫馨提示》,稱經核查,于先生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要求他辦理結業手續。
同年9月28日,他提交了《關于請求給予博士論文答辯的報告》,請求學校考慮其特殊情況給予論文答辯,11月16日,學校的研究生院、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研究中心、校長辦公室均答複稱其已超過學籍管理規定所要求的7年最長學習年限,故不同意其申請。
于先生認為,根據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規定,在職博士生的最長學習年限是7年。根據《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手冊》(2010年版)收錄的《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15條規定,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及碩/博士點同意,研究生部批準,可适當延長學習時間,其中在職博士生不超過7年(含休學)。
為此,于先生認為學校不準許其博士論文答辯的行為違法,訴至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他認為,在他提出延期論文答辯的書面申請,可學校的“研究生部”沒有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且明确答複上訴人。學校在作出對學生如此重大的決定時,沒有給他任何陳述申辯和救濟的機會,嚴重違反程序正當原則,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侵犯了他的救濟權利。
此外,在庭審中,他還提到,雖然學校明确規定了博士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但在實際執行規定的過程中卻因人而異、差别對待,至少有四名博士研究生在明顯超過最長修業年限的情況下仍順利畢業,學校并未嚴格遵照執行其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對部分學生突破最長修業年限持默許、放任的态度,違背了公平公正對待原則,損害了他的受教育權。
駁回訴訟
法院認為學校行為符合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學籍管理規定中明确在職博士生的最長修業年限不超過7年,原告亦明知該規定,且在2016年11月承諾将在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學位申請的全部工作,但原告超過最長修業年限,未依被告确定的程序與期限完成學位申請工作,故被告對其博士論文答辯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為此一審駁回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
于先生不服原審判決,認為學校和原審法院均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為他已經超過修業年限,不給予延期論文答辯,屬于适用法律錯誤,遂提起上訴。
對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答辯稱,于先生稱被學校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學校作出的《複查》過程嚴格遵循了正當程序原則,充分保障了學生的陳述申辯的權利。
此外,學校認為,于先生是在職人員攻讀博士生,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但可增加一年到4年,但最長學習時限為7年,且最長學習年限不是研究生自動享有的,而是需要其本人逐年申請的。2016年他在校學習年限已達到7年,無法再延長學習期限。
記者了解到,二審的争議焦點在于學校不準許于先生博士論文答辯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包括其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根據、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
經審理,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于先生在2013年6月基本修業年限屆滿前未能完成學業,未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申請增加一年學習時間,也未能在2017年6月最長修業年限屆滿前提交博士學位論文正式答辯稿及進行答辯,為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不準許上訴人博士論文答辯有事實根據。
至于于先生列舉用以說明未給予其平等待遇的其他案例,與他本人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廣鐵中院不予支持。近日,廣鐵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收到這樣的判決結果之後,于先生的妻子告訴記者,依然對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延期答辯時,導師同意,博士點也簽字了,可研究生院不答複,加上有超7年的學生也畢業了,這對學生來說,完全沒想到會無法答辯。”下一步将由代理律師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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