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一般指銷售人員完成了預定的銷售業績後,公司按一定的比例給業務人員的獎勵,回扣一般是指銷售人員為了給拍闆做決定的人(做生意,拿業務),在做成生意後,按生意額度乘以一定比例的金錢,做為獎勵給相關人員。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見《辭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頁)。按照是否采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内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當競争法》、《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回扣,都是賬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業賄賂的典型行為方式。《暫行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但是,如果斷章取義地從“本法所稱回扣”或“本規定所稱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麼得出的結論将是片面的,因為它忽略了記入賬内的“賬内明示”回扣,也就會産生所有回扣都能構成商業賄賂的錯誤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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