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财物的行為。
如果女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隻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照騙婚處理。
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隻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緻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建議男方向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男方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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