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産,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産,則屬于個人财産。
法律依據:
一,《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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