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标的包括動産還有财産權利;而留置權的标的僅為動産。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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