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其生前所負的債務,以其遺産進行償還,償還的範圍以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受限制。但是如果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不願償還,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在使用債務人遺産償還後不足部分或者債務人無遺産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或債權不足部分将徹底消滅,無法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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