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2015]2号文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内的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上述文件,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三部分構成,由單位和個大共同負擔。
(1)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2)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納人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
(3)職業年金方面,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隻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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